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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七○四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暨回復名譽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七○四號

原告
赫德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益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松山區○○○路二○一之二十四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住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暨回復名譽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數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與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而由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有原告提出之經濟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經授商字第○九二○一一二八二九○號函附卷可稽,依公司法第三百十九條規定:「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或分割準用之。」;第七十五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則原告請求變更起訴之被告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自為法所許,先予敘明。(至於被告之合併解散因係發生在起訴前,尚與承受訴訟無涉,併此敘明)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其中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台北市松山區,而侵權行為結果地在南京東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政佑

~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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