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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黃小瑩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紅樹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丁○○丙○○○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七號 原   告  紅樹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胡志彬律師 王元勳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怡欣律師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台北縣新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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