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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七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黃小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七號

原告
紅樹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胡志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怡欣律師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台北縣新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鳳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黃小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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