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七號 原 告 紅樹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胡志彬律師 王元勳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怡欣律師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台北縣新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