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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三八號

給付加工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三八號

原告
金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祺

              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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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壹仟貳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

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施月燿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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