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三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三八號
- 原告
- 金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祺
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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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壹仟貳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
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施月燿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