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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三八號

給付加工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三八號

原告
金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祺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一 住台北市○○○路四巷二十五弄十二號三樓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九0號十一樓

右當事人間給付加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施月燿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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