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七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七0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永培律師
- 被告
- 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和堂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巾幞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主張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應自座落台北市○○區○○路一五一號之福壽山靈光塔及其附屬建物遷出,將上開建物返還予原告及其餘占有人全體,嗣其餘占有人全體部份,補正為孫立剛、孫智明、孫元助、孫立賢、孫智慧、孫立偉、陳麗雲等其餘占有人全體。嗣於第一次至第三次言詞辯論期日,均係就此項聲明為辯論。及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始具狀為追加之訴,備位聲明請求命:被告應償還原告即孫立剛、孫明智、孫元助、孫立賢、孫智慧、孫立偉、陳麗雲等其餘占有人全體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嗣於最後言辯論期日補充此部份係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已陳明不同意原告為上開追加。
三、查本件原訴之辯論,已去成熟不遠,而關於上開追加之訴部份,尚須原告就其主張之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要件及損害金額等情,提出證據予以調查,若准許其追加,徒使訴訟之終結延滯,自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