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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上訴人
育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來順
被上訴人
德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德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及領件記錄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吳政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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