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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惠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文鍾奇律師 被   告 惠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一0五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被   告 永恆電腦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六三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代理 人 歐德芳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永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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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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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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