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文鍾奇律師 被 告 惠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一0五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被 告 永恆電腦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六三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代理 人 歐德芳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永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