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怡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夫 被 告 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命嘉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工程承攬合約 書第三十六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當事人之聲請,將 本案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