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 原告
- 怡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武夫
- 被告
- 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命嘉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工程承攬合約書第三十六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當事人之聲請,將本案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雅玲
~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