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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
怡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夫
被告
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命嘉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工程承攬合約書第三十六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當事人之聲請,將本案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雅玲

~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