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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六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六號

原告
甲○○
被告
赫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士嘉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梅欽

~B法院書記官 劉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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