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宇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楊崇誠 原告因請求被告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代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陸拾柒萬捌仟叁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 肆仟肆佰捌拾捌元,折合新台幣柒萬叁仟肆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叁仟肆佰壹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曾家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