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九號 原 告 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枋霖 被 告 耀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九二號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朱志一 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 肆佰伍拾萬零肆仟壹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陸佰捌拾捌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陸佰肆拾叁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永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