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九號 原 告 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枋霖 被 告 耀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九二號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朱志一 住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以書面裁 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十月一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永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