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五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五號
- 原告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宣勇
- 法定代理人
- ?
- 被告
- 長和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區○○路二九三巷九弄十九號一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住台北縣八里鄉龍形七七巷四七號十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放款借據影本第十八條所載,兩造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因原告總行所在地為新竹市○○路一○六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永煌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