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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 原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長和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五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 被   告  長和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二九三巷九弄十九號一樓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住台北縣八里鄉龍形七七巷四七號十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放款借據影本第十八條所載,兩造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因原告總行所在地為新竹市○○路一○六號,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永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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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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