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五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 被 告 長和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二九三巷九弄十九號一樓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住台北縣八里鄉龍形七七巷四七號十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放款借據影本第十八條所載,兩造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因原告總行所在地為新竹市○○路一○六號,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永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