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七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七四號
- 聲請人
- 昱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丞家
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蕭錫証
~B法院書記官 沈慧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七四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蕭錫証
~B法院書記官 沈慧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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