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七四號 聲 請 人 昱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五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蕭錫証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令令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五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大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北門分│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壹拾捌萬陸仟伍佰│CG二五七三一二│ │ │ │司張再發 │行 │ │叁拾叁元 │八 │ │ ├─┼─────────┼─────────┼───────────┼────────┼────────┼──┤ │2│享承科技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內湖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貳拾萬玖仟肆佰柒│UI六五0七八七│ │ │ │司張家振 │行 │ │拾伍元 │三 │ │ ├─┼─────────┼─────────┼───────────┼────────┼────────┼──┤ │3│享承科技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內湖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肆拾捌萬叁仟陸佰│UI六五0七八七│ │ │ │司張家振 │行 │ │元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