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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四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四三號

聲請人
秀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雅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陳鴻章│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貳萬陸仟陸佰壹拾│AA0一三一八二│││ ││限公司南港分行││玖元│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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