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四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四七號
- 聲請人
- 新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送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國勳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林郁菁~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華德氏有限公司蔡在│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玖萬玖仟零伍拾元│NN0六五六五二│││ │德│份有限公司建成分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