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四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四0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特維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郁菁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香港商特維拉有限公│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叁萬柒仟伍佰元 │AK三0六一二七│ │ │ │司台灣分公司喬華 │限公司士林分行 │ │ │七 │ │ ├─┼─────────┼─────────┼───────────┼────────┼────────┼──┤ │2│香港商特維拉有限公│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貳萬零肆佰元 │AK三0六一二七│ │ │ │司台灣分公司喬華 │限公司士林分行 │ │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