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四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四0號
- 聲請人
- 香港商特維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國勳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林郁菁~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香港商特維拉有限公│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叁萬柒仟伍佰元 │AK三0六一二七│││ │司台灣分公司喬華 │限公司士林分行│││七││├─┼─────────┼─────────┼───────────┼────────┼────────┼──┤│2│香港商特維拉有限公│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貳萬零肆佰元│AK三0六一二七│││ │司台灣分公司喬華 │限公司士林分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