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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四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
    香港商特維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四0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特維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郁菁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香港商特維拉有限公│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叁萬柒仟伍佰元 │AK三0六一二七│  │ │ │司台灣分公司喬華 │限公司士林分行  │           │        │七       │  │ ├─┼─────────┼─────────┼───────────┼────────┼────────┼──┤ │2│香港商特維拉有限公│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貳萬零肆佰元  │AK三0六一二七│  │ │ │司台灣分公司喬華 │限公司士林分行  │           │        │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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