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四五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度催字第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金宏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智翔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貳萬元 │AA00一二七八│ │ │ │司李金途 │限公司內湖分行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