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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一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一四號

聲請人
炫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陳玉瓊┌───────────────────────────────────────────────────┐│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四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1│華鼎電子工業股份有│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壹萬捌仟貳佰壹拾捌│AA0000000│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 │限公司 │限公司南港分行 │元 │ │一日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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