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二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二0號
- 聲請人
- 萬諳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1│正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南港分│貳萬壹仟元 │BR0000000│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 │司蔡李玉霞 │行 │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