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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劉穎怡

  • 當事人
    盛福膠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七一號 聲 請 人 盛福膠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四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四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 │1│盛福膠業有限公司紀│中國農民銀行士林分│捌萬壹仟零壹拾肆元│FAZ三一八四三一│九十二年五月十日 │ │ │幸雄 │行 │ │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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