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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三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許永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三九號

原告
陸斯特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京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貳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新台幣伍仟柒佰叁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柒佰叁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許永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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