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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五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五號

原告
碩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珍

原告與被告唐陵時裝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即明。經查,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林令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㈠被告各人有何故意、過失行為侵害原告權利之具體事實,並區分究竟為故意或過
    失,不得僅泛謂有故意、過失。
  ㈡請求被告賠償數額計算之依據。
  ㈢能證明所主張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關於事實,
    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
    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
    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
    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
    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㈣於收受他造送達答辯書狀後,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
    爭執,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
    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證,俾利對造就曾
    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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