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三號
- 原告
- 台灣慧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安平
右原告與被告南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蔡雨呈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三號
右原告與被告南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蔡雨呈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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