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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四號

撤銷股東常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
張永森
被告
佳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撤銷股東常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最高法院九十二年

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本件原告為被告佳

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持有該公司股票一千股,每股票面價新臺幣拾元,

且無客觀交易價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陳秀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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