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二號
- 原告
- 懷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明清智
- 被告
- 愛肯流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學龍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玖拾肆萬伍仟肆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