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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號

原告
禾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明通
被告
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樑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捌拾壹萬零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秦慧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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