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八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雅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八號

原告
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鄭新豊
被告
澤普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肆仟陸佰壹拾陸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拾壹萬

捌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法 官 陳雅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書記官 黃惠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