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九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九號
- 原告
- 佳丹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如意
- 被告
- 辰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美玉
右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