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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4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148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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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柒萬捌仟玖佰貳拾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肆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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