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一號
- 原告
- 鑫發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送達代收人: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益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益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見)壹佰玖拾捌萬陸仟叁佰零柒元,應
繳裁判費貳萬零柒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
萬玖仟柒佰零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