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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8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介源王怡雯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81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衍谷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原告聲請對被告衍谷設計有限公司、甲○○公示送達民國93年11月24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3年12月29日及94年1 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4年5月24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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