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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九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九號

原告
有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被告
林德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安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街二八三號四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秦慧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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