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高愈杰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艾維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 原 告 艾維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灣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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