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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許永煌

  • 當事人
    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連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 原   告 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國連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合約書第十四條約定,兩造就該契約所涉任何爭議,合意以台灣 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 有管轄權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永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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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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