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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許永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八號

原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東寶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巴頓精密空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冷氣買賣合約書第十二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法 官 許永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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