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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八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八號

原告
誠豐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俊文
被告
同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稜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吳政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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