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91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廣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2 月8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2 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