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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蕭錫証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當事人
    碧根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捷敏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03號原   告 碧根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被   告 台灣捷敏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國偉律師 楊智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張慧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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