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八五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八五號
- 原告
- 崑隆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