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0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0二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建成圓環美食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因委託經營管理協議書而涉訟,依該協議書第十條內容記載,兩造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