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九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九號

上訴人
宗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明煌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

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柒

萬陸仟捌佰柒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貳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戴顯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