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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方彬彬馬傲霜蕭錫証

  • 當事人
    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金字第2號原   告 丙○○ B○○ 天○○ 黃○○ 午○○ 己○ 辛○○ E○○ 亥○ 庚○○ 酉○○ 甲○○ 戊○○ 卯○○ 寅○○ 癸○○ 戌○○ 玄○○即葉正安). 上1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陳溫紫律師 被   告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5樓 法定代理人 吳紀群會計師 法定代理人 俞清松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徐慧芬律師 被   告 宙○○ 樓(現在監執行中) 被   告 宇○○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黃雪鳳律師 被   告 申○○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增 被   告 巳○○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楊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地○○ 被   告 C○○ 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律師 複代理人  韓鐘達律師 蔡宜蓁律師 被   告 未○○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複代理人  辰○○ 壬○○ 陳怡勝律師 被   告 D○○ 丑○○ 國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和喬創業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A○○ 訴訟代理人 林正疆律師 被   告 丁○○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被   告 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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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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