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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許永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四號

聲請人
立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七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1│佑寧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東湖分│壹萬柒仟參佰貳拾伍│CC0000000│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 │司林棟柱 │行 │元 │ │日 │├─┼─────────┼─────────┼─────────┼─────────┼─────────┤│2│劉曉忠 │誠泰商業銀行建成分│伍佰貳拾伍元 │DB0000000│九十二年十月五日 ││ │ │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法 官 許永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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