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洪舜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一號

聲請人
建業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曾秀屏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八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1│康博實業有限公司洪│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參萬捌仟捌佰玖拾柒│BN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 │忠正 │限公司士林分行 │元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法 官 洪舜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