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八六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八六號
- 聲請人
- 鑫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秦慧綺┌───────────────────────────────────────────────────┐│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1│捷辰科技股份有限公│中國農民銀行汐止分│壹拾壹萬貳仟陸佰零│FA0000000│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 │司鄭拯民 │行 │伍元 │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