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一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一七號
- 聲請人
- 谷毅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陳玉敏┌───────────────────────────────────────────────────┐│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1│谷毅工業有限公司康│彰化商業銀行汐止分│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CI0000000│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 │恩 │行 │ │ │日 │├─┼─────────┼─────────┼─────────┼─────────┼─────────┤│2│配鑫企業有限公司黃│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樟│貳仟陸佰貳拾伍元 │QH0000000│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 │旺興 │樹分行 │ │ │五日 │├─┼─────────┼─────────┼─────────┼─────────┼─────────┤│3│友菱精密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樟樹灣│柒仟參佰伍拾元 │NC0000000│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 │限公司陳榮文 │分行 │ │ │ │├─┼─────────┼─────────┼─────────┼─────────┼─────────┤│4│宗原工業有限公司張│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玖萬參仟參佰肆拾伍│NH0000000│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 │裕岳 │社南港分社 │元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