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一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劉穎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一七號

聲請人
谷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陳玉敏┌───────────────────────────────────────────────────┐│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1│谷毅工業有限公司康│彰化商業銀行汐止分│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CI0000000│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 │恩 │行 │ │ │日 │├─┼─────────┼─────────┼─────────┼─────────┼─────────┤│2│配鑫企業有限公司黃│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樟│貳仟陸佰貳拾伍元 │QH0000000│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 │旺興 │樹分行 │ │ │五日 │├─┼─────────┼─────────┼─────────┼─────────┼─────────┤│3│友菱精密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樟樹灣│柒仟參佰伍拾元 │NC0000000│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 │限公司陳榮文 │分行 │ │ │ │├─┼─────────┼─────────┼─────────┼─────────┼─────────┤│4│宗原工業有限公司張│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玖萬參仟參佰肆拾伍│NH0000000│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 │裕岳 │社南港分社 │元 │ │日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