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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七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穎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七五號
聲 請 人
世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陳玉敏┌───────────────────────────────────────────────────┐│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八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1│世邦交通事業股份有│台北銀行南港分行 │壹萬伍仟陸佰壹拾捌│NK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 │限公司甲○○ │ │元 │ │日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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