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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四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四二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九0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 │ │ │ │ │ │├─┼───────────────┼──────────────┼────┼───┼────┼───┤│1│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壹 │壹仟 │ ││ │ │四 │ │ │ │ │├─┼───────────────┼──────────────┼────┼───┼────┼───┤│2│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壹 │壹仟 │ ││ │ │三 │ │ │ │ │├─┼───────────────┼──────────────┼────┼───┼────┼───┤│3│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壹 │壹仟 │ ││ │ │五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楊智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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